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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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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內所列本部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員。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係指擔任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公務人員。
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