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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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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之建築師、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及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取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
申請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三、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
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章負責之無障礙住宅竣工查驗合格簽證表。
前項第三款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如附表二。
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
一、申請書。
二、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
五、工程估價明細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第四款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如附表三。
原有住宅經核定補助經費後,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核撥:
一、申請書。
二、補助核准函。
三、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合約書。
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查驗合格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