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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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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36 條
抽水井設置依第十九條規定。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
第 19 條
抽水井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等水密性抗浮力之構造物。
二、抽水井及其進流口之配置,應防止引起亂流或渦流現象。
三、抽水井與導水管渠應為直角,管渠內平均流速以每秒一公尺為準,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