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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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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教育會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區選出代表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32 條
教育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理事會得就會員分佈狀況,劃定選區,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