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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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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14 條
法院於前條諭知撤銷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裁判正本送達申請人,並速將裁判正本送達法務部,以利法務部公告。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第 13 條
法院如認為提起救濟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將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經提起救濟之部分撤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