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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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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7 條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