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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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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EN
第 4 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3 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