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21:56
:::

法條

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本辦法依印信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印信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本條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繼續使用。但與本條例規定不合者,應於一年內換發之。
印信之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之繳銷辦法,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