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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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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9 條
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
第 8 條
懲戒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
懲戒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懲戒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