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3: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9 條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
第 10 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