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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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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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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組織法
EN
第 5 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4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