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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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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處理等級評定時,應分別就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及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對象,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依第七條第二項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評定優先順序。
二、前款分數相同者,依第六條第三項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評定優先順序。
三、前款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相同者,依第五條第三項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評定優先順序。
四、前款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相同者,其優先順序相同。
前項處理等級評定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要調整。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調查及評估計畫執行期限,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不明或不遵行前項規定辦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辦理。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調查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及評估對環境之影響,並將調查及評估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評定處理等級。
第十二條第五項至第十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得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費用者,應納入前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評定處理等級。
前二項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之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之流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項目,包括土壤污染程度評分(SL1) 、土壤污染場址土地使用狀況評分(SL2) 及土壤污染物危害性評分(SL3) 。
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分數(SL)= SL1×SL2×SL3/20。
第一項各評分項目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二,評估時應分別計算各污染物項目之分數,並以各污染物項目計算所得分數之總和為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SLT) 。計算結果應填報於附表二。
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項目,包括地下水污染程度評分(GW1) 、地下水污染場址土地使用狀況評分(GW2)及地下水污染物危害性評分(GW3)。
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分數(GW)= GW1×GW2×GW3/80。
第一項各評分項目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三,評估時應分別計算各污染物項目之分數,並以各污染物項目計算所得分數之總和為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GWT)。計算結果應填報於附表三。
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應依各污染物項目之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SLT) 及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GWT) 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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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GWT)
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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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計算結果應填報於附表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