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項目,包括地下水污染程度評分(GW1) 、地下水污染場址土地使用狀況評分(GW2)及地下水污染物危害性評分(GW3)。
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分數(GW)= GW1×GW2×GW3/80。
第一項各評分項目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三,評估時應分別計算各污染物項目之分數,並以各污染物項目計算所得分數之總和為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總分(GWT)。計算結果應填報於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