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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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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8 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
各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
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重行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7 條
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時,應知會當事人。
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
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