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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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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前條人員之條件及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部門主管:
(一)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食品製造相關之訓練。
(二)生產製造、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或安全管理部門主管,除前目規定外,並應具備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畢業,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具備四年以上食品製造經驗。
二、食品檢驗人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專校院食品、營養、醫藥、化學、生物或其他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
(二)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前目以外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於執行檢驗業務前,接受相關設備操作、檢驗技術及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之訓練,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依法檢定合格之食品檢驗分析技術士。
三、衛生管理人員:符合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所定資格。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製造業者之組織設計及職責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部門置主管一人,並訂定各該主管之權責。
二、獨立設立品質管制部門,並置食品檢驗人員,負責一般品質及衛生之檢驗分析;必要時,其主管得暫時停止生產或出貨。
三、生產製造部門主管與品質管制部門主管,不得相互兼任。
四、由負責人指定之衛生管理人員及各部門主管組成衛生管理組織,負責規劃、審查、督導、考核有關衛生管理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