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3 12: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社會教育機構,依社會教育法之規定。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國立研究院及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15 條
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