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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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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第 6 條
警察機關因失蹤協尋需使用第二條指紋資料,應敘明理由及使用目的函請刑事局比對。但因情況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公函。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之指紋資料,其建檔、比對、管理及塗銷作業,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