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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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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EN
第 5 條
核子原料之輸入,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出國之產地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輸出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輸入許可,得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或使用許可。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
EN
第 3 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核子原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操作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