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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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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而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