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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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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指可直接取得職掌範圍內所需統計原始資料之機關。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專屬於任何機關,指無任何直接關係之機關或有二個以上直接關係之機關。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5 條
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
二、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政府統計,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構)辦理。
中央政府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統計調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