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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
二、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政府統計,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構)辦理。
中央政府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統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