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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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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社會各界,應依前條綱領提出有效策略,就下列事項共同投入防治資源並執行:
一、自殺行為發生前之預防。
二、自殺行為發生時之危機處理。
三、自殺行為發生後之處置。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自殺防治之衝擊及挑戰。
二、我國自殺防治現況及趨勢變化。
三、願景及目標。
四、策略。
五、政府機關權責分工及協調。
六、後續推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