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2 21:22
:::

法條

法規名稱: 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國籍學生,指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無國籍人,未滿十八歲需就讀我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者。
國籍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 EN
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
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