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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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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14 條
前條申請人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得檢附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
第 13 條
臺灣品牌企業申請本辦法之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曾獲主管機關頒發產品品質、研發、市場行銷或品牌相關獎項。
二、近三年曾接受主管機關發展國際品牌相關之輔導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