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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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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 11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54 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