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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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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
前項委託與受委託製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核准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