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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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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 條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
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