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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事業機關出售資產盈虧列帳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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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倘年度結算本期純損額大於出售資產累積盈餘或年度結算為本期純益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無餘額者則出售資產盈餘之所得稅及資本公積自
應免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