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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事業機關出售資產盈虧列帳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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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其年度可分配之盈餘小於出售資產累積盈餘減應納所得稅後之數者
或可分配盈餘於填補以前年度虧損後而其餘額不及於出售資產累積盈
餘減應納所得稅後之數者均應就繳納所得稅及提撥法定公積後之餘額
悉數列為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