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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事業機關出售資產盈虧列帳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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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售資產盈餘列為資本公積依財政部臺財稅發字第一一四四九號呈擬
應按課稅後予以累積作為資本公積之意見,及公司法第二三八條處分
資產之溢價,應累積為資本公積之本旨,應予扣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後就其淨額列為資本公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