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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左列職位不列入職期調任範圍:
一、政務官及民選首長。
二、所任職位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三、無適當職位可資調任者。
四、經本院核准得不予調任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