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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專戶存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
七、光復大陸後由主管機關公告死亡給付專戶存儲考姓名籍貫等,其法定
繼承人應自告之日起兩年內前來具領,逾其具請領權利,即告消滅,
承保機關應將比項逾期未領款項移充本保險準備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