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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進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務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
一、設班講習。
二、自修。
三、學術會議小組討論。
四、集會演講。
五、其他進修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講習班,由各機關單獨或連合設置,第三、第四兩款之討論
及講演,並得聯合舉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