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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進修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機關關於公務員之進修,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公務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
一、設班講習。
二、自修。
三、學術會議小組討論。
四、集會演講。
五、其他進修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講習班,由各機關單獨或連合設置,第三、第四兩款之討論
及講演,並得聯合舉行。
公務員應研究之學術如左:
一、國父遺教及 總裁言論。
二、中央重要宣言及決議案。
三、現行法令。
四、與職務有關之學術。
各機關得指定職員若干人,指導學術研究。
各機關應佈置教育環境,充實圖書設備,及其他公餘進修設施。
公務員學術進修之成績優良者,得酌給獎品,或一個月俸以內之獎金;特
優者,並得連同論文或研究報告,報請銓敘部,轉呈考試院酌給獎勵。
公務員進修之經費,按各機關經費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比例,由原有預算
內勻支。
公務員之進修實施辦法,由各機關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本規則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