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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助
金,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全額負擔。
二、依法令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
奉准復職或起薪時,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
應繳之互助金及應領之互助補助,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
應溯自停止互助之日起退出互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