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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派用人員分為簡派、薦派、委派三等;其職務等級表,準用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二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