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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學習。
前項停止學習人員,自停止學習之日起在一年內結案,而未構成免職條件
者准予恢復學習,其超過一年以上或案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應予註銷其學
習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