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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場人員選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辦試務機關應於舉行考試前,指派高級職員五人至九人組織審查小組,
審查監場人員資格及有關監場紀錄,擬具名單,報請主辦試務機關之首長
核定聘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