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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申請繁殖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填報繁殖動物種類及數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列冊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