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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場所及設備,依動物種類及習性,予以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易遭騷擾之環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