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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標示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清晰可辨之中文正楷字體或通用符號標示。
二、國外輸入之植物,應於輸入前完成中文標示。
三、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分。
四、散裝銷售者,應製作標示牌標示且其標示事項應印成單張,在產品銷售時提供給購買者。
五、標示事項應印刷於包裝、容器、標籤或標示牌上,所列標示應牢固並持久。
前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難以直接標示者,得以檢附說明書方式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