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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申請主管機關命令董事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為該長照財團法人之董事或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
二、敘明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情事之說明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申請人,得一併推薦臨時董事候選人,並應以書面載明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推薦理由及檢具必要之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