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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徵用原因消滅時,徵用機關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十日內解除徵用,並填發
解除徵用及物資發還證明文件,連同經完成消毒之徵用物資交還被徵用物
資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徵用物資毀壞或滅失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