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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核准之委託檢驗,委託者應檢附依檢驗所需二倍以上數量之檢體,送交受託者檢驗;其驗餘完整包裝之檢體,由受託者封緘後,交還委託者自行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