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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生物製劑之製造或輸入,經查驗核准領得許可證後,其所製成、加工、分
裝、輸入之製劑,應按批檢同檢定紀錄,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構抽樣檢驗合格加貼封緘,始准銷售使用。
生物製劑原液之輸入,以生物製劑製造有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