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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生物製劑製造業者依法應聘用之專門技術人員,須係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
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有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微生物學,免疫學專門課
程及格並有二年以上生物製劑製造之經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審查認
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