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5: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藥品容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藥品容器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密蓋容器應不易混入外界固體,亦不致使內容物損失。
二、緊密容器應不易混入外界之液體、固體或蒸氣,亦不致使內容物損失
或引起風化、潮解或蒸發等現象,且開啟後並能重行密閉。
三、熔閉容器應不致混入氣體或微生物。
四、阻光容器應不透明或能避免內容物因光而引起品質改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