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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各級救護員資格證明文件,且於效期屆滿前已完成相當本辦法所定之繼續教育課程者,得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換發證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