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7: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救護員證書遺失、損壞,得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與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補發、換發。
前項機關(構)或團體,應就補發、換發證書之人員造冊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