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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呈請獎勵案件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不合本條例第一條之規定者。
二、實驗紀錄及證件不合科學或蕪雜玄虛而不能證實者。
三、證件不全通知補繳而不遵辦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